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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本帖最後由 alex79424 於 2011-3-14 11:34 AM 編輯
現行的無期徒刑只要關上25年表現良好就有機會假釋,亦即有無期之名無無期之實,又刑罰權乃對人身自由等等權利侵害最大的一環,因此須有更高水平去衡量刑罰的必要性,首先大多數人贊同死刑會產生對犯罪人「嚇阻」之效用,但聯合國調查出的數據證明其並無直接影響,外國數據面於我國實際面是否吻合不得而知。第一點,不可能考慮鞭刑、去勢....等等殘酷刑罰,我認為最嚴重的處罰至多達死刑即可,就算是犯罪者的尊嚴也應被兼顧,以暴制暴的心態與犯罪者的行為有何分別?同樣是在「殺」人,不會分誰屬於正義的一方,「殺」就只是殺,既然人會知道殺人是不能為之事,為何刑事法律可以為殺人的行為的理由?而死刑犯若冤獄死亡後的法律途徑就算盡在大的努力亦不可能讓人死而復生,而司法官無法保證不會因民眾或上級壓力導致錯誤判斷,被害者家屬亦不會希望被執行的人竟非是真兇。第二點,我無法同意廢除問題點,乃在於無期徒刑若不得假釋後,國民需要負擔這些人的生活所需,若此制度最大的優點是讓受刑人勞動賺取金錢補償家屬,仍有許多潛在難以落實的可能,「修復式的正義」乃在於制裁後除了經濟補償外還有心理層面都讓加害人與被害人能達互相原諒的地步,可想而知非常困難(除非有宗教力介入),部分死刑犯一心求死,甚至惡性不改的亦存在,這種人會願意好好補償受害者家屬的機率大概微乎其微,為了這麼「理智」的想法來使其終身監禁,我認為許多受害者家屬會無法苟同,被害者才是最可憐的一環,死刑才能真實落實與世隔絕的最終目的,終身監禁也有在獄中犯罪或逃獄的可能,更遑論總統有大赦特赦等等權利可以使其脫離牢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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